文章作者:税易办财税 丨 发布时间:2021-07-15 15:37
有人在网上提问,公司找了一批临时工,结算完工资,这笔给临时工的支出究竟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做了明确回复。
税务总局答复: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雇佣关系的表现:同时签订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并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社保处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会计处理: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表现: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社保处理: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会计处理: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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